[继承]丈夫起诉离婚无证据
家住获嘉县亢村镇丰乐屯村的董某与妻子于1994年相识订亲,1996年10月在亢村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女一男两个孩子。此时,小两口的关系非常融洽,日子过得倒也和和美美,十分甜蜜。
2000 年以来,两人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事也凑巧,当地派出所在查处一起非法同居的案件时,将董的妻子传唤去询问了一次,董便怀疑妻子有了外遇,曾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吵闹的次数也更多了。 在一次吵闹中,妻子气愤不过,索性回到娘家居住。后,董某也曾几次找到妻子劝其回家,但妻子赌气就是不肯。董怒火中烧,遂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02年2月中旬,他终于按奈不住心中的怒气,以妻子有外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到获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但他妻子却表示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他的离婚请求。 2003年4月2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 情基础;婚后,双方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虽然原、被告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称被告作风不正、有外遇,因未举出有效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为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董某与其妻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