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有所不同外,其余环节基本相同。现将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有程序归纳如下: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指定(变更)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部门,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的同意。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援助的部门,下同),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