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隐私权

2010年05月29日09:29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之一,为了维护其声誉,政府在保护公民个人权上表现了较高的姿态。但隐私权作为宣言的条款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定义,保护隐私权无从提及。这主要是由于受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影响,传统道德难以形成认同保护隐私权的理念,公民对隐私权乃至人权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认为,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蕴含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美国

    Warren和Brandeisy在一八九O年,于“哈佛法学评论”提出的“隐私权” (TheRighttoPrivacy)论文,开启了后世对于隐私权的讨论。在这篇文章中,Warren与Brandeis从侵权行为法(tort)的角度,建立了隐私权的存在依据,并主张“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tobeletalone)。文章中的许多论点对于后来的实务见解和学说,至今仍有很大的影响。

    WilliamL.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一文,提出四种侵害类型:不合理的干扰私人领域、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使用真实的讯息,造成错误的印象、未经授权到用个人的名称或肖像,请参考隐私权(美国)。

    台湾

    大法官于释字第585号解释,明白承认隐私权受宪法所保障,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

    至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为何?依释字603号解释,可分为“空间隐私”与“私密隐私”两部分。所谓私密隐私,系指“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所谓空间隐私,系指“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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