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2010年05月31日11:13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适用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公务员招考、再就业、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        所需材料

    1、            已婚人员: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2、            未婚人员:

    (1)    出具由南山区婚姻登记中心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2)    户口本和身份证;

    三、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开具相关证明,然后持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及上述材料到街道计生科换全市统一计生证明。如工作人员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时间的,延长时间也1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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