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北京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按照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x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x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x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5%+41800元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x0.1%+6740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的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
收执行费。
2、申请财产保全案件(速算方法):
1000元以下30元/件
1000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三、其他诉讼费
其他诉讼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翻译费等;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
和误工补助费等;
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几类特殊情形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2、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3、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
分别计算收取。
4、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