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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形成与展望

2010年06月03日08:4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中国对外投资情况

    改革开放前二十年,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之一。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61亿美元, 同比增长32%,全球排名由上年的第17位上升到第13位。截至2006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733.3亿美元。专家估计,“十一五”期间,中国对外投资总量将达到660亿美元;到2020年,当年对外投资量将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00亿美元。

    目前,中国对外投资领域已从一般出口贸易、餐饮和简单加工扩展到营销网络、航运物流、资源开发、生产制造和设计研发等众多领域;投资区域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对外投资中,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约占四成。其中,90%的非金融类投资分布在拉丁美洲和亚洲,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占81.5%。2006年,广东、上海、黑龙江的对外直接投资位居前列。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占到存量的81%,私营企业占1%;中央企业占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2%,地方企业占18%。

    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但双向投资发展很不均衡,主要表现为中国对欧盟的投资非常有限,规模尚小,投资目的地集中,领域较窄。以 2005年为例,中国对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仅为5.1亿美元,占总额的4.2%,并且主要流向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英国等国家,其存量仅为 15.98亿美元,占总额的2.8%。投资领域多为贸易、海运和金融,另外还涉及一些电子家电、机械、轻工、纺织等生产加工产业。

    德国作为中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国,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发达的基础设施,强劲的购买力,健全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成为受中国企业青睐的海外市场。2005年,中国对德国直接投资总额为1.29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1.05%,占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总额的25.49%。从数字上看,中国在德国的投资还存在很大的潜力。近年来,德国经济发展急需外资以提高本国就业率,为中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了诸多机遇,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形成和主要特点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所决定的。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上世纪90年代初。

    这一时期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1991年国家计委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指出“中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企业的海外投资应该“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不足”,并在此后1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对中国境外投资影响最大的政策法规。实践表明,这一政策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的0.9%和0.55%,与中国综合国力极不匹配。

    第二阶段:2000年至今。

    这一时期中国逐步与国际接轨,对外投资政策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备。

    2000年10月,中国 “十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开放战略出现重大转变,对企业对外投资由以往的限制转为鼓励。在中国“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对外投资的政策,为支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制度环境,表现为:

    首先,在境外投资项目审核上,大大放松了管制。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在境外投资方面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同期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有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对1991年《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取代,其重大突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取消了政府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取而代之的是核准权,审核环节上更为简洁。放弃了实施已久的两道审批程序,企业无需再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不再考虑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

    ——各级审批权限均大幅度放宽。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而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

    ——明确了政府在企业境外投资问题上主要发挥引导、服务和支持作用,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无需征求政府意见,具有自主权。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规定》指出,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无需满足增加外汇收入等国家需要,而是根据自身发展决定海外投资行为。此外,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相对于1991年《编制、审批规定》更注重政府的工作效率。政府批复时间由原来的60天缩减为20个工作日,还严格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回复时间,防止因为某个环节导致批复机构境外投资效率的降低。

    其次,中国政府对待境外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中国政府在逐渐放松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的同时,还制定了实质性的资金支持策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10月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等四类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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