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改制”面临的困惑

2010年06月03日14:3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营企业“改制”面临的困惑

 

    目前国企改制仍在“继续努力”,民营企业“改制”也开始有人尝试了。

    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民营企业改的什么“制”?民营企业要改且必须改掉的是它的“家族制”。

    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相对于外部环境的合理性。具体到企业治

    理制度,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家族制”,确有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作为专治文化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存在,“家族制”的落后是显而易见的。但落后的东西不见得会立即消亡。相对于先进的法人治理结构,“家族制”的集权属性更易于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是老板和家族成员一手打造的,管理权落入外人之手是难以容忍的。就算老板开明,其他家族成员也未必服气。表现于行为方式,从中作梗是常态,企业中弥漫着猜疑情绪,最后激化矛盾,致使企业重走“家族制”的老路。

    现代公司制度的内核是所有权与治理权的分离。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职业经理人由于其专业背景、市场悟性高,比企业所有者更具市场眼光,更易把握商机从竞争中胜出。不过,先进的制度要推广并非易事,现阶段它有三大困惑:

    首先,私有财产保护法尚未出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虽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宪政地位,但肯定一种经济形态与保护该种形态下具体财产权毕竟不是一回事,受制于“意识形态”障碍,解决这个难题还有待时日。所有者无法接受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正规化管理,担心控制权由此旁落。事实上,职业经理人借打理企业之便行控制企业本身——改变产权归属的事情的确可能发生,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无能为力。这也不奇怪,既然保护产权的“大法”尚属空白,又如何出台界定产权纠纷的“子法”?

    其次,即使私有财产保护得到法律认同,也还有个法制与法治的配套问题。相对而言,立法还是容易的,实施法治尤其是公正法治则要困难许多。成文的法律条文是没有生命的,执法者却是带有感情色彩的。执法者的主观倾向除了受制于执法者本身的法理素养、职业操守外,还直接受制于执法的社会环境。

    再次,中介机构必须从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避免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不能依靠道德约束。由于经营者对公司日常财权的实际控制,所有者评估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及考核经营者业绩,通常得借助社会中介机构。问题是,我们虽引进了中介会计制度,却处于一个普遍失信的社会环境,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成千上万,有几家、几人能坚持职业操守不做假账?

    向往与追求先进的企业制度是企业家的天性,民营经济作为先进生产力的经济形态,必然催生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而后者的发育还与社会制度的变革直接相关。站在企业的角度,推动这样的变革,力量来自于民营经济更大规模的发展。虽说民营企业“改制”为时尚早,但“改”终究是一种历史进程。民营企业老板们继续打理好自己的企业,为将来“改制”积蓄“力量”,也许更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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