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06月07日09:2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24日,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上海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或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海律协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上海律协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上海律协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为上海律协的个人会员。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设立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律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办理年度登记手续。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知识排行榜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