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2010年06月09日09:02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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