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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网友问:我单位有一位老同志是96年初结婚的重组家庭。由于该老同志婚前有两处房产,一大一小。96年底南京市房改,这两处房产以该同志名下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这两处房产应该属于婚后财产。而该老同志的唯一儿子则认为这两处房产皆属于婚前财产,其后母无权继承。为此,该老同志将这两处房产进行了医嘱形式的生前分割:大房子给儿子,小房子给妻子。并且将小房子的房产证的自己部分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由后妻继承。同时该公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有其后妻保管。试问,如果该老同志的后妻对这份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几点疑虑:一是认为公证遗嘱可以背着老同志后妻私下撤除;二是公正遗嘱能否保证不被后面的其他医嘱所取代。谢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的房管局,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