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协议书

2010年06月18日08:15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甲(房屋所有权人)、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徐州 市 号 25栋4单元4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 壹 拾 陆 万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 陆 万元整,第二期支付 壹 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 陆 万元整。

  (二) 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 壹 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

  注: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 拾 陆 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四)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双倍购房款的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如《经济合同法》中称为购销合同,《合同法》迳称之为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的调整,其概念可定义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1.一般地,房屋买卖合同由以下内容构成:(1)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房屋出卖人是指有资格出卖房屋的人,一般是。关于房屋买受人的资格,以前有较多的限制。如不具有某城市户口,就不能在该城市买房;一些城市有外销商品房与内销商品房的区别。随着改革的深人,这些限制渐渐取消。但仍有一些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受人必须为城镇中低收人家庭。这是由国家建造经济适用房的目标决定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楼层、朝向、房屋质量(包括质量文件的提供)、户型空间、面积、建筑设备、电力和通讯情况、供暖与燃气情况、装修情况、室内环境情况(日照、自然通风、室内保温、房屋隔热、噪声隔音、电磁辐射)。(3)价格条款。包括总房价、付款的方式、进度等。(4)房屋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5)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6)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出卖人及买受人的附随义务。依《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附随义务,主要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危险负担。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是指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当事人哪一方负担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原则上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风险移转时间,由标的物的占有人承担风险,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依法律规定。

  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处理

  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而是对所谓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故《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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