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两年:2009年6月8日--2011年6月8日。因为今年我们市里出台了“民用房禁止出租为商业用途”的规定,营业执照不再给予年审;加之这一带不确定什么时候就会拆迁,所以不想再继续租用。但是房东却以合同期未到为由,若不交租,索要约定违约金1万元。房东不识字,租赁合同是房东在亲戚念过听了之后,第二天跟我单独签订的,由我代签了房东的名字,手印是他本人按的。请教律师这份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我如果不再交租我是不是得赔偿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呢?
法帮网律师解答: 有效,但可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