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方诉乙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83号。鉴于甲乙双方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甲方曾经是乙方的员工,乙方同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款项人民币45000元,此款项包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及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
二、甲方收到上述款项人民币45000元后,不得就其所遭受的损害或工资社保等事项,再向任何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起诉、提起仲裁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甲乙双方所有债权债务清结,双方之间所有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款项,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偿还,借条一并退还给甲方。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