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建立合伙企业,约定按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在资金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大股东(法人代表)单方面不再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我和另外一个股东的剩余资金不足以支撑企业继续运转。现在公司尚欠职工一个月的工资,目前面临劳动局封门的境地,请问我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若公司真正被劳动部门查封,会出现什么的结果?请这方面的专家给个答复,多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你们可以和大股东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大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