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月26日,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宿迁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宿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70元,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5.4元。此次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较调整前增长13.56%.这是我市时隔两年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计入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投诉和举报。
据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峻挑战,我市根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双维护”、“两服务”方针,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减负稳岗。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暂缓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各项工作措施到位,我市不仅在应对挑战中实现了保增长目标,而且在克服困难中增强了发展后劲。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积极调整,是从一个重要方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持我市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