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经市政府同意,徐州市决定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六县(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