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需明确表示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请仲裁。
第二是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哪些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当明订于仲裁协议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一揽子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仅就某项或者某几项争议提请仲裁。
第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个他们认为能够公正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还可以考虑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是否方便,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是否便利等因素。仲裁实行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