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2010年06月22日13:29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分两个阶段;子女在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从子女在已满十八周岁起,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 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 和教育,这叫做监护。父母的监护职责中就包含了教育和抚养的内容,这一职责从其出生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论出 现任何情况都不能予以免除,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起即为成年人,从法律角度上讲是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时他们可以也应当独立地生活、 学习和工作,父母对成年子女除了应在思想上继续帮助和教 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经济能力对其承担责任。 例如对身有残疾或继续求学的子女,父母有在经济上抚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

  2.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所以抚养教育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将责任推给对方。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和削弱各方对子女的各项义,当然更不会由于父母关 系的瓦解而解除父母子女的关系。即使是拟制血亲关系,如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间的婚姻的终止,不会当然 影响收养关系。因为收养不是由于父母的婚姻,而是因收养 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的。

  3.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始于子女的出生。法律禁止采用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侵害婴儿健康。生命权是公 民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原人格权,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一旦失去生命安全的保证,其他任何权利均无从谈 起。这种权利是从公民降生于人世就独立享有的,且每一个 公民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赋予每一个人享有生 命权,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婴儿虽 然十分幼小,然而已是具有独立生命权利的公民,他们的生 存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现实中,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 影响,有的父母扼杀女婴的生命以达到其再生男孩的目的;有的则将子女看做父母的私有财产,无视子女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婴儿。如放弃对婴儿的抚养,将婴儿浸入水中, 掩埋致其窒死亡等。这此行为极其残忍,也是法律所不允 许的,严重的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这既体现尊老育幼的传统美德,也充分反映了法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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