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涨幅明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3大新特点:
特点一利用互联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比例逐年增长,而通过复制光盘,在手机、DVD机中内置歌曲等传统方式侵权的案件几近消失。数据显示,2007年,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占全部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17.4%,而以传统方式侵权案件占总数的67.9%;2008年利用网络侵权的案件占 57.5%,以传统方式侵权的案件占总数的12.6%;2009年1至8月,利用网络侵权案件占76.4%,而以传统方式侵权案件仅占5.6%。
特点二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影视作品引发诉讼的案件比例大,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大。以2008年至2009年8月为例,权利人起诉网吧公司局域网传播涉案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占全部涉及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54.8%。该类案件群体性诉讼多,权利人往往同时起诉多家网吧公司,形成较大规模的集团诉讼,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众多网吧公司往往一致对抗,抵触情绪很大,调解工作很难开展。
特点三在通过广域网传播影视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中,被告方较为固定和集中。以2008年至2009年8月为例,被告方为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占同类案件的86.3%。由于上述公司经常由于影视作品版权问题涉诉,公司内多设有较为固定的法务专员或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