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条款对督促程序的级别管辖做了明确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
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和处理,这种审查包括两部分:
(一)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这种审查应从接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即开始,并在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能力;(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方式;(3)申请手续是否完备;(4)申请是否应由本法院管辖。这些审查都以申请人的请求及附属文件为基础,不需询问债务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上述要求,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内容上审查。这种审查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1)进一步查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开庭审查。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三、支付令的发出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产生同样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在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