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一种调查研究工作,但是它同一般的调查研究工作相比,有自身的特殊要求:
1.合法性。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活动。收集证据只能由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去进行,这样才是合法的,收集来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收集和调取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收集和调取证据。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9~122条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等等,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收集来的证据才有合法性。就是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收取的证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处理,使其合法化之后,才能加以使用。严禁采用非法手段去收集证据。因为这样做,不但无助于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而且会把收集证据引上违法侵权行为的歧途,造成很坏的后果和影响。所以,法律严禁这种错误做法。凡是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第247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及时性。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收集证据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及时主动,不要错过任何有利时机,防止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有现场的案件,在接到报案以后,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不顾时间早晚,天气好坏,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勘验,趁着现场未被破坏,证据尚未丢失和变化,了解案情的人记忆犹新等有利条件,才容易发现和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因此,及时收集证据,千万不能错过有利时机。只要发现证据线索,就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尽快把证据收集起来。实践证明,收集证据进行得愈快,发现和收取证据的机会就愈多,也就容易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案件由于没有及时主动地去收集证据,时过境迁,错过了有利时机,情况发生了变化,因而给收集证据造成了很大困难,甚至出现了假证,或者使证据变化、消失无法取得,结果形成了证据不足的“无头案”、“老大难”案件,使刑事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所以说,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工作中只有及时,才有主动权;如果不及时,也就没有主动权。
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收集证据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很强的工作,是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使用专门手段、技术手段和强制手段时,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扣押书证、物证、侦查实验等各种专门手段,可以使用仪器、技术设备等各种专门技术手段,可以使用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这些都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这些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证发现、收取和保全证据,以及防止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当前各种智能型犯罪越来越多地涉及科技领域,为了加强同这类犯罪做斗争,就必须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果不重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发现和收集到揭露与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所以,收集证据必须充分使用专门手段,做好专门调查工作。但是,单、靠专门工作来收集证据是很不够的,还必须依靠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因为案件发生在群众当中,犯罪分子活动在群众之中,所以群众了解他的底细,他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也会被周围群众察觉,在群众中留下各种证据。他们既然要进行犯罪活动,就不可能完全避开群众的耳目,总会在群众中暴露出种种“蛛丝马迹”,所以各种证据在群众手里,只有深入群众去详查细访,才能发现和收集到证据。实践中的许多案件都是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经过调查研究破案定案的。总之,收集证据既要注意加强专门工作,又要紧密依靠群众,只有实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才是收集证据的正确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