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跟一个香港人非婚生了一个女儿,今年六岁,因出生没有给过抚养费,在2007年我把他告上法庭,判的是每月800元抚养费,当时我是要求一次性给抚养费的,但打官司的时候他是跟庭长说没钱,没有办法一次给,但最近我亲耳听他说有二百万财产,但他就是不给抚养费,而且他从来没有主动联系我给抚养费,每次都要我打电话给他,还要亲自见面拿抚养费,他已经是60岁的人了,还最近结了婚,我能不能以这个为由要求法院给重新判一次性给我女儿抚养费呢
法帮网律师解答: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