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内50余家唱片公司联名追讨全国卡拉 OK“视频税”还没有了事,3月中旬,全球五大唱片公司———华纳、环球、索尼、BMG和百代又高举“正版”大旗,向国内各大网站非法提供音乐下载开刀。如果是这样,大家看个热闹也无妨。但现实是,“战火”开始向个人蔓延———“警告信”甚至发到从网上下载音乐的个人手里。
4月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肯定了上述做法:私自从网上下载音乐确属侵权行为。对此,大多数人觉得“冤”得慌:“我是从公共网络平台上下载歌曲,上网也交了费,咋就侵权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请到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
■议题一:网络公司在提供歌曲下载平台时并没有作出有关“侵权”的提示,下载者只是接受了其提供的服务,这是否属于侵权?
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以互联网的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由此可以断定,在网上下载音乐也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人数太多,很难追究,因此只好不予追究或不能全部追究。
杨波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版权法规处处长):《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说要对个人下载者和单位下载者进行区别对待,我们裁定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办事。因此,个人下载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音乐下载,也属侵权行为。
尹文清(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从网上下载歌曲构不构成侵权,关键看下载者究竟拿下载之后的歌曲去做什么。如果只是用于个人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会给下载者带来任何收益,那么这种下载就不能构成侵权。对侵权的裁定会有很多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教育使用、国家公共事业使用、个人非经营性使用等。
杜晋安(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网站是个公共平台,任何非经营性的音乐下载不能视为侵权。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到商店买衣服,只要按价付费就好了,如果说是免费赠送的,就可以白拿,至于这个衣服是不是侵占了别人的品牌,和消费者没有关系。但如果拿下载歌曲来经营,比如说用于 K TV、商场的背景音乐,这样就属侵权。
■议题二:目前,部分网站已经开始对音乐下载者进行收费,这样一来,下载者觉得,既然自己在使用音乐时已经付费了,即使用于经营也不应构成侵权。如果是网站侵权就应找网站,不应找个人,如果追究个人责任,唱片公司是重复索赔,不合理。这种观点对吗?
尹文清:无论网站是否得到唱片公司授权,也无论提供的下载歌曲是否收费,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下载歌曲是不是用于经营。只要是用于经营,唱片公司就有权索赔。
韦之(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在网站对下载者的收费中,是否包含了对知识产权人的报酬很重要。如果网站并没有以明确字样告诉你,你交费后下载的歌曲可以用于经营或网站已经得到唱片公司的许可,那你下载时最好谨慎点儿。也许人家向你收的只是提供网络服务的费用。
■议题三:在网站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个人在网上下载音乐遭到唱片公司索赔,这样,个人既成为“侵权方”,又成为受害者,这时,个人应该怎样维权?
尹文清:这样就要打两个官司:一个是个人与唱片公司打官司,个人如果败诉,可以起诉向你提供音乐下载的网站,让网站赔你的损失。前一个官司是从《著作权法》出发的,后一个官司是合同关系。网站的服务会向个人收费,这样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样,网站应该提供给“消费者”合法产品,如果歌曲是偷来的,并且给下载者带来经济损失,应该赔偿。
韦之:如果网站在收费时承诺下载者可以经营性使用下载歌曲,而结果是下载者在使用过程中被告侵权并遭索赔,这时,下载者才有权去找网站理论,因为对方违反了合同。这就像去酒店一样,有的酒店的服务是免费的,有的却是收费的,进去的时候要事先了解好。
另一方面,如果下载一首歌需要五角钱,甲是自己欣赏,乙是用来赚钱,“一视同仁”的收费显然不合情理。
■议题四:判断下载歌曲是否用于经营活动或自己欣赏存在困难,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韦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用市场行为加以解决,这个过程和到菜市场买菜差不多。网络公司可以先和唱片公司协商,以双方满意的价格取得代理权,之后再根据下载者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下载价格。
杨波久:音乐作品不像有形物品那样可以锁起来,就算部分网站开始收费,仍会有一些网站通过链接方式钻空子,避免音乐下载中的侵权行为是件任重道远的事情。最近世界又出来两个有关版权保护的新条约,但我国并没有签约,为什么?就是因为现在我国发生的侵权行为比较多。但与世界接轨是必需的,因此最近有关部门加强了版权保护力度,这次国家版权局特意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最终用意就是让版权问题得到关注,增强大家的版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