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2010年06月25日08:4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一)决定再审

  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二)指令再审

  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决定提审

  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应当指出,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为便于再审案件审理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以及就地复查证据,核实案情,一般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终审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四)提出抗诉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杏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两种抗诉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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