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将公司转投资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类似的修改还有很多,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这些修改彰显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