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