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他们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形式上的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二)非基本当事人
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非基本当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据都存在的,一般说来,票据债务人为非基本当事人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较基本当事人轻,仅为副票据义务或辅助的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