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实际上是获取保险金的对价。因而,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不同的保险条款对交纳保险费的要求有所不同,保险费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是保险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保险费也是以成本加平均利润为基础,而且保险市场的竞争也对保险费的最终形成产生影响。保险费中用于赔款和保险金给付支出的部分称为纯保险费或净保险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部分成为附加保险费。保险费是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加上保险公司税金和利润的总和。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危险降低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因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致使其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费通常应当由投保人支付。但是,在人身保险的场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替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此不得拒绝。此外,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不是保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时应返回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绝不能因任何原因丧失。
2.保险事故的通知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利于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保全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有利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原因,搜集证据、勘查现场。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职责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未预料或未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它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
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保险义务。旌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义务的条件是: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②必须是在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对于未承保的财产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人身保险而言,必须是保险人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③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④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⑤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没有及时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s这些情形主要可归纳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