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有人类海洋运输活动之初。我国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的清末修律,而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部法律共15章278条,内容涵盖了海商法几乎所有重要领域,是我国当前海商法规范体系的核心。
二、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性质如何,目前我国的通说是,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体现了这种观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各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一、船舶的概念
船舶是一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但海商法中的船舶具有特殊含义。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所谓“海船”,是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所谓“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浮动平台等。
军事船、政府公务船由于其从事的活动性质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船舶之外。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由于其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因此也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旗的权利。悬挂国旗对船舶很重要,首先,它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前提条件。因为根据国际公约,没有悬挂船旗的船舶不能在公海上航行,否则将作为海盗船被攻击。其次,取得一国国籍对船舶在国内法上也有重要意义。它是船舶享受国内航运经济政策优惠措施的前提条件,也是船舶在领海和内河自由航行的前提条件。
由于对船舶进行的登记就意味着允许其享有本国国籍,因此各国对船舶登记都有一些条件限制。根据条件的宽严不同,船舶登记可分为严格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要求船舶必须与本国具有相当程度的紧密联系,如船舶所有人是本国国民等,才能在本国登记并取得国籍。开放登记制度则对船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要求很宽松,甚至任何船舶只要提出申请并交注册费就予以登记。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而其悬挂的国旗则被称为“方便旗”。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执行严格登记制度,但由于方便旗船在税收方面可以得到优惠,在管理方面可以得到通融,许多船舶都选择不在本国登记而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
三、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3.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