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共同海损的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为大家共同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来补偿。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有效是指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1.船舶的牺牲。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坐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2.货物的牺牲。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3.运费的牺牲。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被牺牲掉了。
(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1.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人共同海损费用。
2.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3.代替费用。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但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人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
三、共同海损的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理算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和理算师。
2.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共同海损理算的内容
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