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例如,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这便是状态犯。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也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但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一方面,继续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罪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没有间断,即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社会关系,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则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来说,继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出于数个故意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继续犯。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规定继续犯的犯罪构成,也预定了该罪行为会持续一定时间,故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包括在犯罪构成所预定的范围内。甲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乙中途加入该继续犯的,成立共同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对此,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问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汗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一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