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或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首先,刑罚体系是以刑事立法选择的刑罚种类(刑种)为内容,并且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我国的刑种是在总结了长期以来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经验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又是分别按照严厉程度由轻到重进行排列的。
其次,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就不能作为刑种。不仅如此,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