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痛苦的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是衔接的。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刑罚体系由轻重不一的刑种组成,主刑与附加刑都有轻有重,如主刑中最轻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则是剥夺生命。这使得刑罚体系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确立这种刑罚体系,目标是通过贯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轻重不一,故刑罚种类必须有轻有重;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都不利于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不适应社会的价值观念,不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其结果必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