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审判工作两个环节之一。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说,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裁量。
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换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以后,才能量刑,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绝不能先量刑后定罪。
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先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在决定了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选择刑种)、判处多重的刑罚(确定刑度)和是否立即执行(是否缓期执行)。
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故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