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