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之为出生国籍。
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之为继有国籍。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具体而言,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范围不同。
第三,后果不同。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三、基本权利效力
1.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可诉性。
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对立法权的制约
(2)对行政权的制约
(3)对司法权的制约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1.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五、基本权利与人权
六、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的广泛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现实性。
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41条。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36条、37条、39条、40条、41条。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财产权☆☆☆
(二)劳动权☆☆☆☆
(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13条、42条、43条、46条、50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