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二)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1、就实施方式而言,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宪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2、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与制宪主体。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2.制宪机关。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
3.制宪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
宪法修改基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二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3.无形修改。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1.提案。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先决投票。先决投票是将宪法修正案的草案提交宪法修改机关审议之前,由有关机关予以表决,以决定是否正式向宪法修改机关提出。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是宪法修改机关审议、表决、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过法定的公布程序,才能正式生效实施。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1.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3.由特设机关解释。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
4.由国家元首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的原则
1.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释原则。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
1.统一解释。
2.条理解释。
3.补充解释。
4.扩大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 三九考资www.kaozi999.com
2.宪法解释的审查。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3.宪法解释的决议。对宪法解释的表决须过半数赞成。
4.宪法解释的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二)由立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
(三)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