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围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这种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之中。就国内法而言,它们既可规定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用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就国际条约而言,它们既可规定在双边国际条约之中,也可规定在多边国际条约之中。由于这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有权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取得某种民商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
某种民商事权利或待遇,故这种规范为直接规
范和实体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这种规范实际上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民商事权利且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商事义务,国际民商事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由于这种规范的出现比国际私法的其他任何规范都早,如在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就已出现,故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mlesofprivateintemationallaw)。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学就是从研究冲突规范开始的。(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出现在19世纪末,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l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在今天,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 频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在逐渐增多。可以肯定地说,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在某些方面明显地表现出优于冲突规范。
(四)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从性质上说,它们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因此,有人说它们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密切的联系,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国际私法争议的方法和手段。而且,鉴于这种规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尚未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对这种规范目前仍应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特别程序规范。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当然要适用国内法中关于审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是,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仅仅适用这些诉讼程序是不够的,因而还要适用一些专门用于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范,其中包括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当事人以及仲裁参与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种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遵循的规范。这种规范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是替代司法诉讼的最为重要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国际商事仲裁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0
总之,国际私法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于一体,集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于一体,集实体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体,是最早的跨越传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分支。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国际私法则是最早的一门传统的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