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因而导致刑罚消灭。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因此,超过行刑时效,意味着在作出了罪刑宣告后也不能行使行刑权。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罪犯的脱逃。但前两种情况没有出现过,后一种情况不能成为刑罚消灭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