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0年06月28日08:50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他人使用假药产生结果的可能性的事实为标准。

  根据刑法第141、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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