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

2010年06月28日09:2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自然人犯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处罚;前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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