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2010年06月28日09:53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业、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的规定;后者由单行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民族自治权。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于:(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2)管理本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事务的自治权;(3)有经国务院批准,依法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公安部队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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