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设立监督检查,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影响行政许可有效实行的问题。监督检查制度有四个方面,即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层级监督制度进行,目的是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信息的权利义务。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指在使用特别许可,或者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和设施的公共义务。撤销是使构成违法的行政许可丧失效力的处理,注销是使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法律原因不可能继续存在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