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2010年06月28日10:09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在反映和保障行政强制措施急迫、及时和直接特点的条件下,必须设置必要的法律规则防范行政机关的滥用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相关立法应当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法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由于应急需要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应当在应急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第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动态知识排行榜
行政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