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这一定义的要点是:第一,它们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采购人,不仪在于它们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还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如财政法上有关预算单位的规定;第二,排除了企业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有两类代理机构:第一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性质上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第二是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性质上是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企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规定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条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保证实行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执行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