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实现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的最重要制度保障。
在政府采购方式上,法律有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是列举规定了常用的五类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并且将认定新采购方式的权力保留给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是规定了政府采购方式的使用顺序,公开采购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三是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方式的使用条件。
在政府采购程序上,法律也有三方面的规定:第一是行政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管理和采购文件管理;第二是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第三是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采购合同订立程序就是采购方式的应用程序。
对于招标程序的法律适用需要给予特别注意。在招标采购程序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