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设置了两类保护制度,一个是保护供应商权利的质疑、投诉制度,一个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监督检查制度。
质疑,是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向采购人提出的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投诉,是供应商因为不满质疑答复结果或者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诉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供应商对有关投诉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包括两部分:第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第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