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受到特别重视。一般而言,行政程序的中心问题是利益相关人的参与。因为听证能够为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提供充分的机会,特别是类似于司法审判型的听证能够使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得到充分的行使,所以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听证制度,较早出现于行政处罚法。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对此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定中提出听证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章第3节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价格法第23条要求建立听证会制度,适用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对于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范例。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了解权是公民行使行政参与权的前提条件,因此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程序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我国近些年的行政立法对于行政信息公开已经给予较高重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c义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行政决定所持有的理由需要确切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根据,所以说明理由与指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相关联。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说明理由制度的,比较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我国直接和明确规定行政案卷制度的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对反倾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意义上,规定了行政案卷惟一件的制度。在此之前,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限制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权。2002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三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上述规定为在我国行政管理中普遍实行行政案卷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