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行政机关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普通事务管理和紧急危机管理。紧急危机管理是处理严重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活动。行政应急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有部分,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对紧急危机的专门职权职责,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国家应急管理的特有权利义务。行政应急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机关权限集中和决策执行程序简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义务增加和自由权利克减。
我国根据“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普通行政管理与应急行政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应急法律制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制度和国务院决定在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在此之前制定公布的戒严法(1996)、防洪法(1997)、防震减灾法(1997)、安全生产法(2002)等法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等行政法规,对行政应急制度作出了规定,是构建我国行政应急法的立法基础。
行政应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行政应急的法治原则。行使行政应急职权,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追究滥用应急权力的违法行为。第二,行政应急的人权保护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依法增加公民公共负担和依法克减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第三,行政应急的比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当。只有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和恢复正常秩序时才行使应急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