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的监督概念和种类

2010年06月28日10:2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行政的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法制监督。行政机关职权职责的法治化,需要通过法制监督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对行政的法制监督以法定权利义务为评价标准和内容,与对行政的政治民主监督、工作效能监督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对行政的监督体系。

  对行政的法制监督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公共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不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而且还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尚待健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又局限于着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权益的情况下,对行政的监督制度对于全面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尤为重要。

  对行政的法制监督的种类,可以分为社会监督和国家机关职能监督两大部分。

  社会监督是任何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活动进行的法制监督。行政活动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普遍的公众利益,决定了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广泛的社会监督,在监督主体上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在监督手段上:社会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反映社会事件和社会要求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主要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意愿表达权利进行。

  国家机关的职能监督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监督职能和程序对行政机关活动进行的法制监督。它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区别,是具有改变和终止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作用。国家机关职能监督的主体,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监督手段之一是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进行,监督手段之一是惩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监察和审计等专门行政监督和行政决定发布机关的行政自我监督,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不适当的行政决定,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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